設置辦法
東吳大學人工智慧應用研究中心設置辦法
109年06月24日 規劃委員會議通過
110年05月07日 規劃委員會議更新
第一條
東吳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促進人工智慧研究發展、推展人工智慧分析的專業訓練、提升前瞻之人工智慧應用研究,增強跨領域整合人才培訓以及相關國際學術交流,並與世界頂尖研究接軌,進而替校內與國內相關科技應用、產業發展注入新的動能與競爭力,特依東吳大學教學研究中心設置與考核辦法之規定,特設功能性「人工智慧應用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第二條
本中心為跨領域功能性整合研究中心,本中心之任務為:
一、建立跨領域技術團隊合作;
二、規劃與打造人工智慧創新環境機制與平台;
三、規劃與執行有關人工智慧之學術交流、研究發展與產學事宜;
四、規劃與執行有關人工智慧之推廣服務相關事宜;
五、規劃與執行有關人工智慧人才培訓與推廣教相關事宜;
六、規劃與發展人工智慧研究相關工具與模組與跨領域整合應用。
第三條
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;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、執行長一人,協助主任處理中心事務,並協調各組工作之執行。中心主任由副教授以上成員互相推選產生,任期三年,得連選連任,並簽請校長聘請教師兼任。副主任、執行長由中心主任聘請教師兼任。
第四條
依據本中心之任務,中心得設置研究應用領域小組,每組置組長一人,負責推動各組業務。
第五條
本中心設規劃委員會,負責規劃中心之研究發展方向與任務編組,中心主任及執行長為當然委員。
第一屆規劃委員會委員,由研究中心籌備小組成員擔任之,任期三年。
第二屆後各屆規劃委員會,除當然委員外,其餘由中心研究人員互推五人組成之,任期三年,得連選連任。
第六條
本中心置研究人員若干名,由校內外教師兼任之。於必要時得聘任客座、特約或專職研究人員。
第七條
本中心得設諮詢委員若干名,其人選由中心主任擬定推薦名單,經規劃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,聘期為一至三年。
第八條
本辦法經中心規劃委員會通過後,報請校長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